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21)苏0684执保184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陈苹苹、南京春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陈苹苹、南京春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1)苏0684民初66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合计310000.00元(实际冻结合计301095.84元),有效期至2022年2月5日止。到期后,如需继续保全的,须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不申请继续保全的,则自行解除保全,后果自负。
本案已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联系人:施建辉、许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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