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耀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等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981执63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王辉,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江西省耀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剑邑大道618号中合广场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MA38C9L2XY。
法定代表人:王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丰城市耀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剑光街道东方红144号8栋1单元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332883372L。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辉、江西省耀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丰城市耀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辉、江西省耀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丰城市耀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丰城市人民法院(2022)赣0981执63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发现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国辉
审判员  夏 燕
审判员  邓 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杨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