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耀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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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81民初4957号
申请人:***,男,197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申请人:***,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申请人:王辉,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申请人:江西省耀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剑邑大道618号中合广场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MA38C9L2XY。
法定代表人:王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丰城市耀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剑光街道东方红144号8栋1单元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332883372L。
法定代表人:张子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王辉、江西省耀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丰城市耀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
2
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辉、江西省耀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丰城市耀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6910.5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辉、江西省耀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丰城市耀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6910.5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葛春兰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熊淑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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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81民初4957号
申请人:***,男,197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申请人:***,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申请人:王辉,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申请人:江西省耀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剑邑大道618号中合广场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MA38C9L2XY。
法定代表人:王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丰城市耀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剑光街道东方红144号8栋1单元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332883372L。
法定代表人:张子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王辉、江西省耀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丰城市耀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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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辉、江西省耀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丰城市耀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6910.5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辉、江西省耀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丰城市耀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6910.5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葛春兰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熊淑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