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耀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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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81民初495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申请人:王辉,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申请人:江西省耀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剑邑大道618号中合广场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MA38C9L2XY。
法定代表人:王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丰城市耀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剑光街道东方红144号8栋1单元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332883372L。
法定代表人:张子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申请人王辉、江西省耀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丰城市耀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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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辉、江西省耀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丰城市耀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6910.5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申请人***、***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王辉、江西省耀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丰城市耀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双方达成调解,且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诉讼保全措施,其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王辉、江西省耀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丰城市耀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86910.5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葛春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熊淑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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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81民初495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申请人:王辉,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申请人:江西省耀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剑邑大道618号中合广场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MA38C9L2XY。
法定代表人:王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丰城市耀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剑光街道东方红144号8栋1单元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332883372L。
法定代表人:张子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申请人王辉、江西省耀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丰城市耀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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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辉、江西省耀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丰城市耀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6910.5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申请人***、***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王辉、江西省耀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丰城市耀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双方达成调解,且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诉讼保全措施,其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王辉、江西省耀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丰城市耀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86910.5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葛春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熊淑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