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耀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江西省耀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丰城市耀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81执异48号
复议申请人:江西省耀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剑邑大道618号中合广场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MA38C9L2X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复议申请人:丰城市耀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剑光街道东方红144号8栋1单元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332883372L。
法定代表人:张子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述两复议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永正,江西龙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9201010831689。
申请执行人:邹金荣,男,197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在本院执行邹金荣、***与**、江西省耀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丰城市耀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2021)赣0981民初4957号]的财产保全过程中,复议申请人江西省耀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丰城市耀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对财产保全措施提出书面财产保全裁定复议,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复议申请人江西省耀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丰城市耀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以双方需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财产保全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江西省耀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丰城市耀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财产保全复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江西省耀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丰城市耀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复议申请。
审判长  罗晚平
审判员  邹晓明
审判员  于鹏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余文霞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81执异48号
复议申请人:江西省耀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剑邑大道618号中合广场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MA38C9L2X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复议申请人:丰城市耀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剑光街道东方红144号8栋1单元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332883372L。
法定代表人:张子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述两复议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永正,江西龙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9201010831689。
申请执行人:邹金荣,男,197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在本院执行邹金荣、***与**、江西省耀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丰城市耀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2021)赣0981民初4957号]的财产保全过程中,复议申请人江西省耀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丰城市耀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对财产保全措施提出书面财产保全裁定复议,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复议申请人江西省耀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丰城市耀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以双方需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财产保全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江西省耀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丰城市耀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财产保全复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江西省耀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丰城市耀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复议申请。
审判长  罗晚平
审判员  邹晓明
审判员  于鹏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余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