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指造纸装备集成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大指造纸装备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与高唐绿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526执397号
原告:河南大指造纸装备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迎宾大道388号。
法定代表人:刘铸红,系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保平,男,1961年4月3日出生,河南大指造纸装备集成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河南省武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阳,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河南大指造纸装备集成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河南省武涉县。
被告: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105路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杨义栋,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大指造纸装备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除划拨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17.7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于2018年4月2日通过法院直接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此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将被执行人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和2018年7月24日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公司工商登记、车辆等情况,并通过传统查询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及不动产登记等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通过书面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人河南大指造纸装备集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合同价款150000元及该款利息(自2017年1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已执行7117.7元,余款均未执行。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宏昌
审判员  张建华
审判员  韩保仁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卞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