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指造纸装备集成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大指造纸装备集成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弘博高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823执14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大指造纸装备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迎宾大道388号。
法定代表人:刘铸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梦尧,男,汉族,1993年10月21日出生,住武陟县。
委托代理人:崔保平,男,汉族,1961年4月3日出生,住武陟县。
被执行人: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保安镇金塘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祝云祥,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河南大指造纸装备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豫0823民初22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北****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本金35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
2、2019年1月11日、3月29日、6月1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湖北****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湖北****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湖北****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19年6月1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湖北****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法定代表人祝云祥限制高消费。
5、2019年6月18日约谈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王梦尧、崔保平告知案件执行情况。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小四
审判员  索小生
审判员  宋彩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和笑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