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指造纸装备集成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大指造纸装备集成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飞达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823执131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大指造纸装备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迎宾大道388号。
法定代表人刘铸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梦尧,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河南飞达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尚集产业集聚区昌盛路西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刘志杰,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大指造纸装备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飞达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823民初27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产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南飞达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河南飞达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下发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2019年6月2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法定代表人刘志杰限制高消费。
2、2019年5月6日、2019年10月25日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河南飞达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情况,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余额,已冻结,属轮候冻结。有车辆已查封,属轮候查封。
3、本院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房产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
4、2019年10月25日短信约谈申请人,告知其执行经过以及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表、房产查询登记表、住房公积金查询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以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小四
审判员  索小生
审判员  常丽君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佳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