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指造纸装备集成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大指造纸装备集成工程有限公司、沅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981执665号
申请人河南大指造纸装备集成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
被执行人沅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湖南省益阳市。
法定代表人许胜。
申请人河南大指造纸装备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沅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沅江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5日作出的(2022)湘0981民初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沅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河南大指造纸装备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沅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分别查询其银行存款、车辆、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及金融理财产品;并通过传统查控方式查询其不动产登记及公积金登记情况,查询结果均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沅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河南大指造纸装备集成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沅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河南大指造纸装备集成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丹
审判员 黄志威
审判员 刘泽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肖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