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指造纸装备集成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大指造纸装备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04民初2285号
原告:河南大指造纸装备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迎宾大道388号。
法定代表人:刘铸红,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阳,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人民东路6号。
法定代表人:孟飞,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大指造纸装备集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因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俊英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