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顺隆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644**与新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南京顺隆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3民初644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剑,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樱铁村**。

法定代表人:梁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京顺隆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二板桥路**。

法定代表人:王明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京正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七里村村民委员会院内**/div>

法定代表人:徐政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南京顺隆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正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2021年2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侯中淮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白文君

书 记 员 张梦雅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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