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大连)勘察院有限公司

有色(大连)勘察院有限公司、大连北府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执1687号
申请执行人:有色(大连)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金峡路。
委托代理人:彭晓昕,上海君澜(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北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山东路。
申请执行人有色(大连)勘察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北府集团有限公司勘察合同纠纷一案,大连仲裁委员会[2018]大仲字第5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现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向被执行人进行了送达。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车辆、股权、收益保险等财产线索。
本院到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线索。到被执行人现场进行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做了详细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了解,并表示暂时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询到财产线索。经过询问申请执行人意见,其表示暂时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在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刘禹
执行员  边楚
执行员  隋幸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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