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大连)勘察院有限公司

有色(大连)勘察院有限公司、大连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02执5020号
申请执行人:有色(大连)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金峡路107号-3。
法定代表人:张京武,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晓昕,上海君澜(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隆路2号2单元23层1号。
法定代表人:刘林诗。
申请执行人有色(大连)勘察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辽0202民初83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工程款本金797210.92元及利息等费用。本院于2021年06月17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并责令其报告财产。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06月21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于2021年08月26日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不动产、银行、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人民银行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共有17569.43元并扣划至本院账户;通过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工商登记、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通过以上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蒋希宏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姜姗姗
书 记 员 张靖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