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民申18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三门峡新华水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建设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白文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树山,河南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郑州科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开发区国槐街**。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才战,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三门峡新华水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华水工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郑州科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终9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新华水工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第二项。提交新证据即新华水工公司员工范靖和李燕春于2018年12月18日到梨园电站拍摄的照片4张和工作人员范靖和李燕春写的书面证明,证明新华水工公司为科润公司生产的14台电动机没有更换、仍在正常使用,不存在被申请人所说的不更换业主不验收问题。二、新华水工公司提供的设备配套电动机,不存在违约使用。新华水工公司为科润公司生产制造的门机配套的14台电动机完全是按照科润公司提供的设计图纸加工生产制造,并经过验收交付,电站投入使用。不存在违反合同约定使用非知名品牌电动机问题。科润公司在对梨园电站门机14台配套电动机根本没有更换的情况下,向法庭作虚假陈述、要求赔偿。原审判决错误判令新华水工公司承担113468元的电动机赔偿款。判决生效后,新华水工公司自觉履行生效判决、支付了113468元电动机款后,要求科润公司交换更换下来的14台郑州神力电动机,科润公司置之不理。新华水工公司发现该14台神力电动机至今仍在使用后,及时向科润公司通报,要求双方协调解决,科润公司拒绝。无奈,新华水工公司依法申请再审。
科润公司提交意见称,一、新华水工公司主张按图制造,系对图纸理解不清,图纸上仅表示电动机通用的尺寸和规格参数,不涉及电动机品牌,品牌约定在技术协议与合同中。二、认定电动机供货不符合合同要求是设备采购单位和使用单位在设备现场安装调试完成后进行现场联合验收时认定的,科润公司为取得现场的初步验收证书而补发14台电动机和产生的费用,原审法院判决正确。根据合同2.8.8项“出厂验收并不免除卖方对产品设计、制造质量应负的合同责任”的约定,新华水工公司不应以通过出厂验收为由拒绝承担电动机违约的质量责任。三、设备由采购单位移交使用单位后,使用单位将科润公司补发的14台电动机入库,是否进行更换科润公司无权干涉过问。因为没有到更换的节点,尚未列入更换的计划。电动机是否实际更换与本案没有关系。四、科润公司已依法履行了法院判决。在科润公司代为采购14台电动机前,多次发函要求新华水工公司对已供电动机进行替换,但均遭拒绝。现法院判决支持科润公司代为采购电动机的扣款申请(未含设备更换人工及其他费用),如果新华水工公司需要原神力电动机,应自行派人员到梨园电站予以更换后换回,且应承担相关人力、物力和对电站设备停机造成的损失,科润公司不应承担新华水工公司违约造成的相关费用。电动机款项11万元余元是新华水工公司不按合同约定购买名牌电动机造成违约,科润公司在业主强烈要求下另行购买而产生的款项,因此本案不存在返还电动机问题。新华水工公司提供的14台电动机的所有费用,科润公司已经付清,14台神力牌电动机不可能返还。五、新华水工公司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证明目的和本案无关。综上,请求依法驳回新华水工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华水工公司申请再审提交有关照片等新证据,以证明案涉14台神力电动机至今仍在使用、没有更换。科润公司主张其另行购买的14台电动机已经入库,但是因为没有到更换的节点,尚未列入更换的计划;并称如果调解,将来业主将电动机更换下来可以给新华水工公司。新华水工公司提供的双向门机行走机构14台神力电动机是否实际更换为科润公司购买的14台电动机,如果没有更换,为什么没有更换,该14台神力电动机被继续使用是否影响新华水工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及责任承担的认定,有待进一步查清。另,关于双方当事人对行走机构电动机品牌是如何约定的事实亦有待进一步查清。案涉主合同正文的第二部分技术条款包括:1、第4.4条起升机构。4.4.1条,4500KN/1000KN双向门机主小车起升机构:(2)电动机应选用三相交流变频电动机,采用如ABB、西门子等国际知名品牌的产品。4.4.2条,4500KN/1000KN双向门机副小车起升机构:(2)电动机应选用三相交流变频调速电动机,采用如ABB、西门子等国际知名品牌的产品。2、第4.5条行走机构。4.5.1条,4500KN/1000KN双向门机的大车行走机构应分别驱动,大车、小车的行走机构采用如SEW、弗兰德等国际知名品牌三合一减速器。4.5.2条,4500KN/1000KN双向门机各行走机构电动机应选用知名品牌的交流变频调速电动机。上述合同主文对双向门机主小车起升机构、双向门机副小车起升机构的电动机均约定了采用如ABB、西门子等国际知名品牌的产品。但对双向门机各行走机构电动机没有明确约定使用国际知名品牌。新华水工公司提供的双向门机行走机构14台神力电动机,是否违反了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有待在进一步查清相关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公正地予以认定。
在新华水工公司承担科润公司自行购买14台电动机的费用113486后,科润公司是否应当将新华水工公司提供的14台神力电动机予以返还,亦有待进一步查清。
综上,新华水工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福蕾
审判员 赵艳斌
审判员 孔庆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尚可
书记员刘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