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91民初16162号
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对原告(反诉被告)新乡市起重设备厂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郑州科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所做出的(2017)豫0191民初1616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2017)豫0191民初16162号民事判决书第十四页正数第八行中的“审判员胡向楠”有误,应为“审判员崔敏”。现予以补正。
审判长 李建涛
审判员 刘红丽
审判员 崔 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远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