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民终58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郑州科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国槐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312647XB。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万学,河南学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丹丹,河南学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省美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龙湖镇107国道西侧(与双湖大道交叉口北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7258407286。
法定代表人:高云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长保,郑州市新郑市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郑州科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美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龙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8)豫0184民初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美龙公司以已与科润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科润公司的起诉。科润公司同意美龙公司撤回起诉,并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和上诉。美龙公司同意科润公司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美龙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科润公司提出撤回反诉的请求,均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科润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8)豫0184民初563号民事判决书;
二、准许河南省美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郑州科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上诉。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7310元,减半收取8655元,由河南省美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2449元,减半收取622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751元,减半收取11375.5元,共计17600元,由郑州科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玉华
审 判 员 成 锴
审 判 员 李文兵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余 滢
书 记 员 周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