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1403执805号
郑州科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眉山亚王岷江航电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郑州科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3民初101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眉山亚王岷江航电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返还保证金50万元及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垫付诉讼保全费749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上述申请执行款项共计512763.79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7494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3民初101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