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91民初3757号
申请人:卧牛山建筑节能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卧牛山保温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菏泽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连,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郑州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安中南嘉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卧牛山建筑节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菏泽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州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西安中南嘉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卧牛山建筑节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菏泽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州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20994.67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菏泽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州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20994.6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卧牛山建筑节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