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牛山建筑节能有限公司

恒融地产有限公司、卧牛山建筑节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02民初1200号之一 申请人:恒融地产有限公司,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卧牛山建筑节能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卧牛山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千里,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恒融地产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卧牛山建筑节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元以内予以保全。该保全申请,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提供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申请标的额**元,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数额的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晓  娟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长友吉(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