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牛山建筑节能有限公司

卧牛山建筑节能有限公司与某某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执4507号 申请执行人:卧牛山建筑节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秣周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22号。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卧牛山建筑节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我院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2022)辽0104民初53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同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公积金、理财、收益性保险、网络资金、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依法将***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并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辽0104执45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相关财产,申请人需提前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