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执4507号
申请执行人:卧牛山建筑节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秣周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22号。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卧牛山建筑节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我院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2022)辽0104民初53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同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公积金、理财、收益性保险、网络资金、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依法将***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并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辽0104执45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相关财产,申请人需提前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