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牛山建筑节能有限公司

卧牛山建筑节能有限公司与沈阳安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2执7201号 申请执行人:卧牛山建筑节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秣周东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053252797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安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秀岛路300-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00161483X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卧牛山建筑节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安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102民初230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360012.51元及利息等其他费用。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等。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银行、不动产、车辆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已通过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通过发送短信告知本院对该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赵 佳 执行员 *** 执行员 王 飞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