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03民初3378号
原告:***,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影,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湖南筑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汇达路68号航天亚卫科技园综合楼5楼51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卧牛山建筑节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秣周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湖南筑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卧牛山建筑节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杨 露
书 记 员 曾 星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