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康宁智泉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康宁智泉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10574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业江川(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业江川(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康宁智泉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1-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康宁智泉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 原告诉称,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于2022年4月24日作出市劳人仲案字【2021】第742号仲裁裁决书,对于原告申请被告支付项目提成金的请求中,认为原告提出的证据未能互相形成佐证是错误的,裁决被告支付原告的年休假工资数额是错误的。原告和被告大股东***系高中同学关系,经被告公司实际控制人***邀请,于2017年9月来被告处工作,工作内容是市场开拓营销,并担任西安办事处负责人,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原告工作期间的工资发放方式为基本工资+提成+奖金,其中项目提成计算方式为按照原告开拓项目工程造价的5%计算项目提成。2021年9月,被告未提前告知的情况下,违法单方面辞退了原告,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过的四年时间里,未休过年假,被告未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发放原告年休假工资。原告工作期间,经过原告的努力,促成了被告公司在陕西一共承揽了四个项目的签约和竣工,但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结算项目提成。2022年1月。经原告和被告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微信对账确认,其认可这四个项目原告应得提成总额为人民币500000元,并备注“项目提成款”,剩余450000元至今未支付,对于原告被拖欠的工资和报销费用,被告是在原告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后才支付。综上,被告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的项目提成属于原告的劳动报酬,且被告已认可提成金额,剩余450000元提成工资未支付给原告,现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项目提成45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1200元(8个月工资);3、被告向原告支付工作期间未休年假工资24552元(3年);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本案中,根据被告北京康宁智泉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其已于2022年5月10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起诉受理,早于原告向我院起诉受理时间,因此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武 清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