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宏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宏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市千里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1123民初544号
原告:河北宏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红旗大街13号5幢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308016201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衡水市千里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千里马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77983024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新开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1123MB1275698N。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告河北宏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市千里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河北宏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对位于武强县的查封,终止对该工程的执行程序;2.二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原告对两幢楼房中的14#的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018年11月30日原告与被告衡水千里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千里马公司将位于武强县朝阳路西侧原交通局的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双方约定了相关权利义务。原告依据约定进场施工,后因千里马公司于2020年6月中旬被保全查封(项目地被张贴封条),停工至今。武强县人民法院(2021)冀1123执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2021)冀1123执3号拍卖通知书载明法院准备对原告承建的处于停工状态的2栋楼房进行拍卖,依据《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预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原告承建的处于停工状态的14#楼,被告千里马公司应支付原告工程款约600万元,原告请求对工程折价款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二、被告武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申请执行14#楼侵害了原告的相关权利。案涉工程施工由原告垫资,工程尚未竣工,还没有交付千里马公司,该工程一直由原告管理,因为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14#楼被执行直接影响原告的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案外人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提起的旨在阻止对执行标的物强制执行的诉讼。本案中,诉争房地产于2021年6月23日已经拍卖成交,且于2021年6月23日由武强县人民法院将拍卖成交房地产所有权裁定归竞买买受人衡水宝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衡水宝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至此有关案涉房产的执行程序已经终结。现河北宏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本案应当驳回起诉,河北宏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依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另循途径主张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宏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武振生
审判员*宁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