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3民初139号之一
原告:衡水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红旗大街13号5幢4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308016201A。
法定代表人:王长江,经理。
被告:***,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强县。
原告衡水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武振生
人民陪审员 闫东华
人民陪审员 孙小静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魏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