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宏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3民初139号之一

原告:衡水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红旗大街13号5幢4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308016201A。

法定代表人:王长江,经理。

被告:***,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强县。

原告衡水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武振生

人民陪审员  闫东华

人民陪审员  孙小静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魏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