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3民初13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衡水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红旗大街13号5幢4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308016201A。
法定代表人:王长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雷,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韶峰,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强县。
原告衡水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2020)冀1123民初13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4万元或查封其名下位于武强县产(合同编号为:WQ2016054670)。原告衡水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提出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衡水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4万元的冻结或对其名下位于武强县产的查封(合同编号为:WQ2016054670)。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武振生
人民陪审员 闫东华
人民陪审员 孙小静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魏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