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3民初139号之三
原告:衡水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红旗大街13号5幢4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308016201A。
法定代表人:王长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雷,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韶峰,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强县。
原告衡水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衡水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诉讼保全费2220元,合计5270元,由原告衡水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武振生
人民陪审员 闫东华
人民陪审员 孙小静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魏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