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宏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3民初139号之三

原告:衡水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红旗大街13号5幢4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308016201A。

法定代表人:王长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雷,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韶峰,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强县。

原告衡水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衡水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诉讼保全费2220元,合计5270元,由原告衡水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武振生

人民陪审员  闫东华

人民陪审员  孙小静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魏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