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苏03民终7062号
上诉人江苏中能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金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7)苏0382民初56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东,被上诉人金迪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伟、吴方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能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承担61万元损失。事实及理由:首先,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本案不符合“一事不再理”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本案的诉讼标的与前诉即(2017)苏0382民初1243号案件的诉讼标的并不相同,本案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其次,上诉人为本案实际支出诉讼费用9900元,但一审裁定仅退回案件受理费3570元,保全费用未予以退回,显属不当。
被上诉人金迪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2017)苏0382民初1243号案件中,双方已就涉案工程纠纷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人民法院已向双方出具了调解书,现上诉人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仍提起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具有既判力。该院作出的(2017)苏0382民初1243号民事调解书系生效法律文书,该调解书中双方达成的协议第三条约定“双方就涉案工程的纠纷一次性了结”,其中“涉案工程”即中能公司该案中所诉的邳州凤凰墅一期智能化系统工程,中能公司现就该工程质量问题再次提起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故中能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江苏中能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70元,退还中能公司。
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向法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首先,在(2017)苏0382民初1243号民事案件中,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对各自权利义务进行了确认,约定双方就涉案工程的纠纷一次性了结,上诉人再次就同一工程纠纷提起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并无不当;其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已予以退还。至于诉讼保全费,因一审法院已就当事人保全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一审法院不予退还,并无不当,因此,上诉人主张一审法院退还诉讼费违反规定,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单雪晴
审判员 苏 团
审判员 单德水
书记员 王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