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杰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杰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东台和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981民初6616号
原告:南通杰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工农路72号-3。
法定代表人:龚亚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军,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台和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城东新区经一南路1号。
原告南通杰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台和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南通杰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杰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杰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10元,减半收取计3905元,由原告南通杰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顾剑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