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杰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方纪、**与泰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杰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泰海民初字第1056号
原告方纪。
委托代理人***,江苏奕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小林。
原告**。
委托代理人孙裴、***,江苏奕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城东街道唐甸村村委会办公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杰、麻彩云,该公司职员。
被告南通杰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工农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龚亚伟。
原告方纪、**诉被告泰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桂园公司)、南通杰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品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纪委托代理人***、蔡小林,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裴、***,被告碧桂园公司委托代理人麻彩云,被告杰品公司法定代表人龚亚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纪、**共同诉称,两原告系泰州市碧桂园小区云林水岸苑某某栋某某号房屋的共有产权人,被告碧桂园公司系该房屋的出卖方,被告杰品公司系该房屋的装修公司。2013年8月9日,原告向被告碧桂园公司购买上述房屋。2013年9月2日,原告与被告杰品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杰品公司承担该房屋的装修工程,并约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为国家标准。从2014年1月18日开始,原告发现该房屋大面积渗漏水,漏水自上而下流入屋内,导致该房屋内的装饰、设施严重损坏。因该房屋仍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渗漏水问题,但被告互相推诿扯皮,不愿意承担维修和赔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房屋漏水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69004.77元,诉讼费、鉴定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碧桂园公司辩称,被告按双方合同约定交付的是毛坯房,且交付前经过政府相关部门的验收,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2013年9月2日原告前往被告处填写房屋交接表,房屋交接表中业主意见栏空白,原告在交接接收房屋时没有提出房屋存在渗水等任何质量问题,后原告于2013年9月10日向物业公司申请装修,装修后出现大面积渗水问题,被告认为不能排除是装修公司的责任,原告请的装修公司改动了房屋的防水和水管的布置,致渗水的出现,装修不善的责任应由原告和装修公司承担。渗水的原因应予以鉴定,被告没有任何过错,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诉请,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杰品公司辩称,对于原告诉称的房屋漏水,被告没有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9日,原告方纪与被告碧桂园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方纪向被告碧桂园公司购买位于泰州市碧桂园小区云林水岸苑某某栋某某号房屋。2013年9月2日,原告向物业公司申报装修,后被告杰品公司进场进行装修。2013年10月30日,两原告领取了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2014年1月起,该房屋出现渗漏水现象。现原告因就渗漏水问题与两被告协商未果,遂涉讼。
庭审中,经本院委托,南京某某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该房屋的漏水原因及修复方案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司法鉴定报告,确定漏水原因为:1、装修改造过程中安装在一层楼梯间西北角吊顶内的多个排水管接头不严密,导致接头处漏水;2、原房屋设置在二楼主卫生间地面内的排水管接头处不严密,导致接头处漏水。该鉴定报告同时对修复方案进行了确定。后原、被告双方对该鉴定报告提出异议,该鉴定机构再次到现场对卫生间防水层进行蓄水检验,并做出补充鉴定说明,确定装修公司施工的防水层失效、装修公司施工过程中破坏了原房屋的防水层是导致涉案房屋渗漏的原因。2015年2月10日,江苏某某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经本院委托,依法对原告房屋因渗漏水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作出评估报告,确定损失为人民币40670元。
另,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书面申请撤回对广东碧桂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口头裁定予以准许。
上述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装修备案确认表、司法鉴定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书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自有的房屋因他人原因造成损失,依法有权获得赔偿。经过鉴定,被告碧桂园公司作为房屋的开发商,其在安装管道时管道接头处不严密,导致接头处漏水;被告杰品公司在装修改造过程中安装在一层楼梯间西北角吊顶内的多个排水管接头不严密,其施工的二楼卫生间防水层失效、在施工过程中破坏了原房屋的防水层,导致房屋渗漏。两被告对原告房屋的渗漏均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两被告各自的侵权行为均造成了原告的房屋渗漏,且对于各自造成的损失无法进行区分,故两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的损失,评估报告依据修复方案确定为人民币40670元,原、被告对此虽提出异议,但其理由不足以推翻该评估报告,故本院对该评估报告确定的损失予以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泰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杰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方纪、**房屋渗漏水损失合计人民币40670元。
二、驳回原告方纪、**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25元、评估费2000元、鉴定费20000元,合计人民币23525元,由原告方纪、**共同负担709元、被告泰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杰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2816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25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泰州市财政局;③帐号:20×××88;④汇入银行:泰州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
审 判 长  沙林霞
人民陪审员  殷伯锦
人民陪审员  韩苏年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