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杰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方纪、**与南通杰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泰中民终字第005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杰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工农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龚亚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健,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国华,该公司施工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纪。(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裴、***,江苏奕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蔡小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城东街道唐甸村村委会办公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海洋,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南通杰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品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泰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桂园公司)、方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08日作出的(2014)泰海民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杰品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8月9日,方纪与碧桂园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方纪向碧桂园公司购买位于泰州市碧桂园小区云林水岸苑21栋01号房屋。2013年9月2日,方纪、**向物业公司申报装修,后杰品公司进场进行装修。2013年10月30日,方纪、**领取了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2014年1月起,该房屋出现渗漏水现象。现方纪、**因渗漏水问题与杰品公司、碧桂园公司协商未果,遂涉讼。
原审庭审中,经原审法院委托,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该房屋的漏水原因及修复方案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司法鉴定报告,确定漏水原因为:1、装修改造过程中安装在一层楼梯间西北角吊顶内的多个排水管接头不严密,导致接头处漏水;2、原房屋设置在二楼主卫生间地面内的排水管接头处不严密,导致接头处漏水。该鉴定报告同时对修复方案进行了确定。后双方对该鉴定报告提出异议,该鉴定机构再次到现场对卫生间防水层进行蓄水检验,并做出补充鉴定说明,确定装修公司施工的防水层失效、装修公司施工过程中破坏了原房屋的防水层是导致涉案房屋渗漏的原因。2015年2月10日,江苏经纬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经原审法院委托,依法对方纪、**房屋因渗漏水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作出评估报告,确定损失为人民币40670元。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方纪、**自有的房屋因他人原因造成损失,依法有权获得赔偿。经过鉴定,碧桂园公司作为房屋的开发商,其在安装管道时管道接头处不严密,导致接头处漏水;杰品公司在装修改造过程中安装在一层楼梯间西北角吊顶内的多个排水管接头不严密,其施工的二楼卫生间防水层失效、在施工过程中破坏了原房屋的防水层,导致房屋渗漏。杰品公司、碧桂园公司对方纪、**房屋的渗漏均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杰品公司、碧桂园公司各自的侵权行为均造成了方纪、**的房屋渗漏,且对于各自造成的损失无法进行区分,故杰品公司、碧桂园公司应对方纪、**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方纪、**的损失,评估报告依据修复方案确定为人民币40670元,双方对此虽提出异议,但其理由不足以推翻该评估报告,故原审法院对该评估报告确定的损失予以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一、泰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杰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方纪、**房屋渗漏水损失合计人民币40670元。二、驳回方纪、**的其它诉讼请求。原审案件受理费1525元、评估费2000元、鉴定费20000元,合计人民币23525元,由方纪、**共同负担709元,泰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杰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2816元。
上诉人杰品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经上诉人观察,上诉人施工时所安装的管道并无渗漏水现象,鉴定部门对此鉴定存在错误;对二楼卫生间防水层的破坏,不是我方所为,在二楼卫生间施工的还有方纪哥哥施工部分,我方施工时未破坏地面防水层,地面开槽是被上诉人后期所为,与上诉人无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重新作出公正判决。
被上诉人方纪答辩认为: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果准确,装修合同明确约定由上诉人对工程进行包工,部分包料,在工程施工方面,由上诉人全程负责,被上诉人本身不具有装修的专业知识,不存在被上诉人负责的施工部分,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答辩认为:上诉人并无任何证据证明其安装的管道未发现渗漏现象,鉴定部门己多次现场鉴定,其鉴定结论合法合规;对二楼卫生间漏水事宜,被上诉人虽有抬高地面的施工,但该施工也是应上诉人的要求给予的配合施工,上诉人在二楼卫生间浴缸部位,私自在浴缸的下方开孔并布置强电线管,且上诉人对其所做的防水层,并未进行蓄水试验,亦不符合防水层的规范要求,请求法院保护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碧桂园公司答辩认为:我方将房屋交付时,并未出现渗漏水现象,不存在争议;上诉人在施工过程中,更改安装排水管道,对我公司原有的管道造成了影响,对卫生间的漏水,是因防水层被破坏,我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请求依法处理。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1、方纪、**的房屋管道渗漏水是否有杰品公司安装的管道原因;2、卫生间防水层的开槽至防水层破坏是否是杰品公司所为。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供新的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方纪、**购买碧桂园公司建造的房屋,碧桂园公司应保证该房屋的质量。杰品公司为该房屋进行装潢,杰品公司亦应对房屋的装潢质量负责。而方纪与**在使用房屋的过程中,发现房屋出现渗漏现象,致三方产生纠纷,对该渗漏原因,原审法院委托了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进行鉴定。经鉴定部门现场检查、畜水检验及原因分析得出鉴定结论,碧桂园公司作为开发商,其在安装管道时管道接头处不严密,而杰品公司在装修过程中,吊顶内的排水管接头亦存在不严密现象,且施工中破坏了卫生间的防水层,碧桂园公司、杰品公司各自的侵权行为均造成了方纪、**房屋渗漏的损害结果,原审法院判令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杰品公司认为其安装的管道不存在漏水现象,与鉴定部门的现场检查相矛盾,加之其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鉴定过程存在不当行为,因此,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对卫生间防水层破坏问题,根据现场的相关照片及鉴定部门的检验结论,存在浴缸下方开孔以及防水层被破坏的事实,上诉人认为其没有破坏防水层,而且还在原防水层基础上加做了防水层,但鉴于蓄水检验的结果是防水层并不防水,卫生间出现了渗漏现象,故上诉人该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25元,由上诉人南通杰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 玫
审 判 员  赵 伟
代理审判员  缪翠玲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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