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矿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与鞍钢矿建建设工业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304民初2137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6月2日出生,住址:鞍山市铁**。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佳,辽宁沃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鞍钢矿建建设工业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鞍千路**。
法定代表人:徐国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健,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鞍钢矿建建设工业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英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闻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