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304民初6284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9月25日出生,住辽宁省海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铭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1年3月18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被告:鞍山矿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鞍千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鞍山矿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4日立案,***于2023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原数额125784元减至10000元,同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因***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故案件受理费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2816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