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冶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鞍山冶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02民初2197号
原告:鞍山冶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鞍山市立山区鞍辽路东。
被告:*****置业有限公司,住沈阳市皇姑区明廉路4号644。
原告鞍山冶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鞍山冶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有申请撤诉的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鞍山冶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审理期间鞍山冶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减少诉讼请求,放弃原部分诉讼请求,其已按照原诉讼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5448元,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5398元,故应退还5423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谷晓梅
审判员  罗 晶
审判员  赵丽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叶怡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