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矿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鞍钢矿山附企矿建工业公司、鞍钢矿山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辽03民终4263号
上诉人鞍钢矿山附企矿建工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鞍钢矿山建设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程忠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0304民初3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具体如下: 1、诉争借款的用途是什么,即该借款是否用于鞍钢矿山建设有限公司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生产经营应进一步予以查清。 2、程忠凯作为鞍钢矿山建设有限公司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负责人,对外借款是否为职务行为,如是职务行为,因鞍钢矿山建设有限公司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应否由鞍钢矿山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如不是职务行为,程忠凯对外以鞍钢矿山建设有限公司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名义借款是否涉嫌其他违法行为,以上问题应予查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0304民初36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朱 安 审判员 秦长虹 审判员 于 淼
法官助理刘雪飞 书记员谢姝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