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3民终27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鞍山市铁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鞍钢矿山附企矿建工业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鞍千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鞍钢矿山附企矿建工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18)辽0304民初1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在一审起诉状中载明了要求鞍钢矿山附企矿建工业公司赔偿因养老保险缴纳不足损失210000元、鞍钢矿山附企矿建工业公司将其工种纠正为油漆工并赔偿损失198000元、因鞍钢矿山附企矿建工业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将其强制离岗应当赔偿经济损失276000元的诉讼请求,但一审判决中均未进行裁判,属漏判诉讼请求,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18)辽0304民初17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朱 安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于 淼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郑熙哲
书 记 员 徐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