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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钢矿山附企矿建工业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3民终11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广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鞍钢矿山附企矿建工业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鞍千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法律顾问。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鞍钢矿山附企矿建工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18)辽0304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19年3月20日,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18)辽0304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迪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小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