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3民终11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广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鞍钢矿山附企矿建工业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鞍千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法律顾问。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鞍钢矿山附企矿建工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18)辽0304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19年3月20日,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18)辽0304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迪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小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