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4民初7863号
原告:江苏万宝桥梁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尚湖镇华强南路**。
法定代表人:陆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萍,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街**盈科广场****。
法定代表人:汪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万宝桥梁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2020年12月1日,原告江苏万宝桥梁构件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万宝桥梁构件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135.29元,由原告江苏万宝桥梁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夏依旦木·肖开提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一 日
书 记 员 薛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