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12323号
原告:江苏万宝桥梁构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27253228T,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华强南路**。
法定代表人:陆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萍,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151822239P,住所地江苏省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蠡塘河路。
法定代表人:赵春斌。
原告江苏万宝桥梁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江苏万宝桥梁构件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万宝桥梁构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万宝桥梁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86元,财产保全费889元,合计诉讼费1875元,由原告江苏万宝桥梁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海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缪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