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6459号
原告:江苏万宝桥梁构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27253228T,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华强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陆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萍,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71555N,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线街39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航、张婷,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万宝桥梁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江苏万宝桥梁构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万宝桥梁构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万宝桥梁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81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合计诉讼费6401元,由原告江苏万宝桥梁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瑞秋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季星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