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宝桥梁构件有限公司

江苏万宝桥梁构件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武汉桥**种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5民初12669号
原告:江苏万宝桥梁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华强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陆骏,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铁大桥局武汉桥**种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六路97号。
原告江苏万宝桥梁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大桥局武汉桥**种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江苏万宝桥梁构件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万宝桥梁构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万宝桥梁构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8元,由原告江苏万宝桥梁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祝  玲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龚平怡然
书 记 员 廖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