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宝桥梁构件有限公司

江苏万宝桥梁构件有限公司、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13823号
原告:江苏万宝桥梁构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27253228T,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华强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陆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萍,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34805828X,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蓝天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邹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友、周林,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万宝桥梁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江苏万宝桥梁构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万宝桥梁构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万宝桥梁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0元、财产保全费1840元,合计诉讼费4470元,由原告江苏万宝桥梁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瑞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季星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