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金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金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建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506民初4730号
原告:苏州金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苏蠡路51号7幢1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建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孙武路2013号A幢13楼01室。
法定代表人:时松林。
原告苏州金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雕公司)诉被告苏州建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坤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雕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建坤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60000元服务费;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5月18日签订《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辅导协议》,该协议约定的辅导服务内容原告已经全部完成,但被告拖欠原告60000元辅导服务费未付。2018年4月21日,被告做出书面承诺于2018年4月30日前支付,但被告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建坤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5月18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辅导协议》一份,约定“因甲方需要办理施工劳务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申报施工劳务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相关事务委托乙方辅导。一、甲乙双方必须尽全力互相配合办理‘资质、许可证’事宜……二、人员引进费用说明:甲方需引进技术负责人(高级技工)1人,费用为2500元,施工员1人,费用为3500元,质量员1人,费用为3500元,劳务员1人,费用为5500元,技术工人50人,每人费用900元,50人合计45000元;总证书费用60000元整。以上人员乙方逐个引进,甲方即时付款。……四、资质材料付付款说明:资质及许可证材料收集制作及申报辅导费共计100000元整,材料收集制作及申报辅导费在资质经过相应的行政机关审批终结,甲方于合同执行之日起三天内预付乙方20000元整,甲方取得资质证书后三日内付乙方40000元整。甲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后三日内付乙方余款40000元整。(此款项不提供发票,提供收条)”落款处双方签章,甲方代表时松林、乙方代表***签字。
2018年4月21日,被告法定代表人时松林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本人承诺于2018年4月30日之前支付拖欠***许可证服务费6万元整。承诺人:时松林。
审理中,原告称,被告的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已全部办好,付款承诺书是被告法定代表人时松林代表被告公司出具的。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辅导协议》、付款承诺书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合同约定。被告建坤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对原告所述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法定代表人时松林代表被告出具承诺书并确认结欠原告服务费金额后,被告到期仍未支付,应承担付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州建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金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服务费人民币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保全申请费620元,合计1270元,由被告苏州建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