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金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金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6民初1912号
原告:苏州金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金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卫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27日以被告已付清装饰工程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金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9元,由原告苏州金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虹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