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昱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天昱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某某、陕西鸿泰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404民初55号

原告:陕西***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周陵街道办陵照村**。

法定代表人:赵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淼,陕西古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鸿泰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县城南街

法定代表人:魏小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郑强,陕西秦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花妮,女。

本院在审理陕西***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鸿泰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陕西***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473元,减半收取计3736.5元,由原告陕西***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正

审 判 员  牛传旺

人民陪审员  姚高义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文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