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404民初55号
原告:陕西***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周陵街道办陵照村**。
法定代表人:赵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淼,陕西古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鸿泰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县城南街
法定代表人:魏小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郑强,陕西秦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花妮,女。
本院在审理陕西***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鸿泰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陕西***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473元,减半收取计3736.5元,由原告陕西***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正
审 判 员 牛传旺
人民陪审员 姚高义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文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