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煌慧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秀屿钢管机件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江苏煌慧建设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116执2278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秀屿钢管机件租赁站,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葛塘工农村。
经营者***,男,1961年9月11日出生。
被执行人江苏煌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风光里28幢103号4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煌慧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丰县开发区电动车研发中心二楼。
负责人***,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悦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丰县开发区栖凤园小区门面。
法定代表人虞卫星,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南京秀屿钢管机件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江苏煌慧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煌慧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徐州悦丰置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2015)六商初字第998号民事判决书,后江苏煌慧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已立案受理此案。因申请人南京秀屿钢管机件租赁站据以执行的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京秀屿钢管机件租赁站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自本裁定送达后之日起十日内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长***
执行员黄晨
执行员沈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