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114民初8253号
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1-0042。
法定代表人:诸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某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星光D区4号楼。
责任人:孙某。
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某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5日立案。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98元,减半收取4749元,由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