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河北坤诺路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恒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929民初1400号
原告:河北坤诺路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东处环路东、规划北环路南、河北渤海机电有限公司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江苏恒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武青北路**-5。
法定代表人:***。
河北坤诺路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恒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河北坤诺路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坤诺路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86元,减半收取计23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