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途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江苏恒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019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途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柘公路825号2幢173室。
法定代表人:叶金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辉,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茜,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恒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青北路1号-5。
法定代表人:缪彦珺。
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作出(2022)沪0120民初1019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于2022年1月29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恒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 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裕
书 记 员  屠丽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保全错误的;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