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中盛炬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国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27219号 原告:***,男,198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中盛炬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盈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坤,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国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法务。 原告***与被告陕西中盛炬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陕西国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2022)陕0113民初27205号原告***与被告陕西中盛炬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陕西国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一方或者多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系同一种类,经当事人同意本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陕0113民初27205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雷 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1